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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3官员瞒报矿难人数被调查 新华社:瞒报遇难人数,好大的胆!

2017-02-20 四川安监

  2月17日晚,娄底市紧急召开市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处理涟源市祖保煤矿“2·14”瓦斯爆炸事故冒名顶替瞒报遇难矿工事件,决定对负有责任的涟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梁小兵,市政府副市长谭付民和负责事故下井人员人数核对工作的涟源市安监局局长肖笑华立案调查。
  2月16日,娄底市在祖保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救援处置过程中核定伤者身份时,发现1名伤者身份存疑。娄底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立即专题研究部署,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经核实,祖保煤矿采用冒名顶替方式,瞒报1名遇难人员,实际遇难人数10人。
  公安机关已对组织或参与冒名顶替遇难矿工事件的祖保煤矿刘某某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性措施。

当地政府为何瞒报遇难人数?

  由国务院颁发、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将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其中,认定“较大事故”与“重大事故”的分界点,即为死亡人数10人。
  根据这一分级规定,造成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死亡者,将被定义为“重大事故”。事故分级不同,处置单位级别乃至问责范围都会相应变化。

为何对3名官员立案调查?

  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将突发安全事故的监测、处置责任主体,定义为“县级”。这一法律定义,正是此次事件中,处置涟源市涉事官员的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第六十三条则进一步阐释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根据情节,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特重大事故发生的通报》也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国家监察部等六部门也联合颁发《关于严肃查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通知》,进一步强调要“加大对瞒报事故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瞒报事故责任人”。

瞒报多因“死亡指标”

  近年来,矿难瞒报事件并非个案,且瞒报多与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相关。
  2013年3月29日,吉林白山市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官方通报称,事故造成29人遇难(30人以上为特大事故)。后经群众举报核实,事故实际遇难36人,7人被瞒报。最终,吉林省副省长谷春立被记过,包括其在内的50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党纪、政纪处理。
  2013年7月24日,湖南娄底新化县共升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矿难,事故致8人死亡、3人轻伤。新化县有关部门没有报告实情,称发生冒顶事故死亡2人(死亡3人以下属于一般事故)。后经鉴定,事故报告存在迟报、谎报、瞒报行为,新化县委书记、县长等16人被追责。
  据媒体报道,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一位负责人称,瞒报事故本身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且影响抢险救援的最佳时机,使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应该严肃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新华时评:瞒报遇难人数,好大的胆!

  湖南省娄底市政府新闻办18日发布信息,据调查核实,在14日发生的祖保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中,存在瞒报遇难人数问题。目前确认的实际遇难人数为10人,而非此前公布的9人。同时,已对包括涟源市常务副市长梁小兵在内的相关负责人立案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中,遇难人数牵动人心。对于事故救援工作来说,准确的伤亡人数是科学施救的重要依据,错误的数字会对救援工作产生误导。可以说,瞒报多一分,遇险者生还的希望就少一分。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为较大事故,而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就为重大事故。由于不同级别的事故,调查主体、追责程度、罚款数额等都大为不同,为逃避处罚、保住“乌纱帽”,一些涉事企业、单位及地方政府相关责任人试图通过谎报数字,瞒天过海,逃避处罚。
  应当看到,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的日益透明,瞒报事故死亡人数现象明显减少。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在持续深入推进,却仍有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事故中企图欺上瞒下、推卸责任、逃避处罚,这不仅有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的为政之道,更是辜负了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必将受到党纪国法严厉惩处。
  在这起事故中,娄底市及时发现问题,敢于揭开盖子,这样的态度是积极的。希望尽快彻底查清事故伤亡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查出还有多少人参与瞒报,将调查处理结果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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